塞浦路斯乔治·扬欧律师事务所

信托的形成与使用

  本事务所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可以建立各种类型的信托结构,从非常简单的无担保信托到更复杂的自由裁量信托或"股权信托"。

国际信托
  塞浦路斯1955年颁布的主要信托法律是基于1925年的英国信托法(English Trustee Act)以及英国的股权学说和案例法而制定的。为加强塞浦路斯作为一个真正的国际金融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塞浦路斯当局通过新的立法——Law 69(1) I 1992——引进了塞浦路斯国际信托的概念。

设立信托可以:

  • 减轻纳税义务,或帮助避免纳税;
  • 维护机密性;
  • 允许一个家庭保留财产所有权;
  • 允许继续控制和享有资产,即使已将资产给予或出售给了他人;
  • 使某些人群受益,如有精神疾病者,但是他们不能保留财产的控制权;
  • 作为一个管理工具。投资信托基金、银行等通过信托结构和作为受托人的海外公司为他们的客户管理基金。

有资格成为国际信托的信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财产托管人一定不能是塞浦路斯的永久性居民;
  2. 没有受益人,除了慈善机构,可以是塞浦路斯的永久性居民;
  3. 信托财产不能包含任何位于塞浦路斯的不动产;
  4. 至少要有一位受托人是塞浦路斯的永久性居民。
  按照法律,塞浦路斯的国际公司有资格成为塞浦路斯的居民。

信托类型
信托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 私人信托
  • 明示私益信托
  • 回归信托
  • 推定信托
  • 默示信托
  • 慈善信托
  • 固定信托
  • 自由裁量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