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乔治·扬欧律师事务所

塞浦路斯房产投资

投资塞浦路斯物业,获得塞浦路斯国籍的良好契机
现在是投资的最佳时机﹗

塞浦路斯投资者例外入籍标准

  非塞浦路斯公民可通过例外入籍申请获得塞浦路斯国籍,只要他/她个人,或他/她参与作为股东(根据参股之百分比比例)甚至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符合下列任何一项经济标准。

1. 投资政府债券:
  申请人必须已购买至少500万欧元的塞浦路斯共和国国家债券。

2. 投资塞浦路斯公司或塞浦路斯组织的金融资产:
  申请人必须已购买至少500万欧元的塞浦路斯公司或塞浦路斯组织之金融资产(债券/证券/于塞浦路斯共和国注册并发行之信用债券)。
  请注意:此类金融资产可以在发行之时购买,亦可随后在市场购买。

3. 投资房地产、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项目:
  申请人必须已投资至少有500万欧元用来购买或建造房屋,或用于建设其他土地开发项目(住宅或商业开发,旅游行业开发或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4. 购买、创立或参与塞浦路斯企业或公司:
  申请人必须已投资至少500万欧元,用于购买、创立或参与于塞浦路斯共和国建立和运营的企业和公司。此类企业或公司必须在塞浦路斯有形存在,并雇佣至少五 (5)名塞浦路斯公民。
  请注意:存款强制转换的股票亦包括在此标准之内。

5. 塞浦路斯银行存款:
  申请人必须在塞浦路斯共和国的银行或私营公司或信托(他/她是实益拥有人)拥有至少500万欧元的三年个人定期存款。

6. 上述标准 1 至标准 5 组合:
  申请人拥有上述资产之总额不得低于500万欧元。

7. 由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起实行的举措,导致塞浦路斯大众银行(Popular Bank Public Company Ltd)存款减值的个人。
  申请人存款总额的减值不得低于300万欧元。
  在申请人存款减值低于300万欧元的情况下,则必须透过标准1至标准5进行其他投资,达到上述标准所需差额。

8. 大型集体投资:
  在特殊情况下,部长会议有权降低上述标准1至4:

  • 明确参与特殊集体投资计划的投资者可降低至250万欧元,只要集体投资总额达 到最低要求1250万欧元。
  • 明确参与特殊集体投资计划的投资者可降低至200万欧元,只要集体投资总额超过1250万欧元。

  请注意:当前条款(I) 将于 2014 年6月1日起失效。
  此外亦需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条款(Ι)和(ΙΙ),标准1至标准4的投资可透过不同的销售人/供应商(物理或法律实体)实现。

条款与条件

  无犯罪记录:申请人必须无犯罪记录。此外,申请人不得属于依法责令在欧洲联盟范围内冻结财产的名单之列。
  塞浦路斯共和国住宅:在上述所有情况下,申请人均必须在塞浦路斯共和国拥有永久性私人住宅,住宅购买价格必须至少为50万欧元,并缴纳增值税。请注意:对于独立申请成为投资者、且来自同一家庭的申请人可以共同购买住宅,只要该家庭房产的总价值不低于每名申请人50万欧元。

文件提交

  为开展检查,申请人必须提交表格(M127)和以下资料:

无犯罪记录:
  原籍国和居住国(如不同)无犯罪记录证明。

塞浦路斯共和国住宅:
  (a) 销售合约
  (b) 向土地与调查部门呈交合约后,该部门出具的产权书/收据
  (c) 商定购买价格付款收据
  (d) 塞浦路斯商业银行机构以卖方或卖方公司的名义出具的电子转帐副本

为达到投资准则,申请人必须根据具体情况 提交以下必要文件:
  (a) 企业监管局签发的公司登记证书
  (b) 企业监管局签发的股东证书,或确认申请人为公司实益拥有人的证明文件
  (c) 该公司在提出申请前三年的经审核账目
  (d) 如果申请人是高级管理人员,亦须另外提交雇佣合约,以及国内税收部门的收据。
  此外,亦须提交内政部或财政部还要求的其 他所有文件。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人亦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政府债券投资:
  塞浦路斯财政部签发的政府债券购买收据

投资塞浦路斯公司或塞浦路斯组织的金融资产:
  (a) 名称以及与该金融资产相关的其他文件
  (b) 塞浦路斯商业银行机构以该公司或组织的名义出具的电子转帐副本。

投资房地产、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项目:
  (a) 销售合约
  (b) 向土地与调查部门呈交合约后,该部门出具的产权书/收据
  (c) 商定购买价格付款收据
  (d) 塞浦路斯商业银行机构以卖方或卖方公司的名义出具的电子转帐副本

购买或创立或参与塞浦路斯企业或公司:
  (a) 销售合约
  (b) 商定购买价格付款收据
  (c) 企业监管局签发的股东证书,或确认申请人为公司实益拥有人的证明文件
  (d) 塞浦路斯商业银行机构以该公司或组织的名义出具的电子转帐副本
  (e) 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确认函,证明该公司塞浦路斯员工的可保收入
  (f) 国内税收部门出具的确认函,证明申请人所投资的公司或企业内塞浦路斯员工的应税收入

塞浦路斯银行存款
  (a) 塞浦路斯银行出具的确认函,证明申请人或申请人作为实益拥有人的公司或申请人作为实益拥有人的信托拥有为期三年的定期存款
  (b) 塞浦路斯商业银行机构的电子转帐副本

大众银行存款减值
  (a) 存款减值等级和时间的确认函
  (b) 在存款人为公司,且申请人为该公司实益拥有人的情况下,需提交企业监管局签发的公司登记证书和/或其他证明,同时附上资金托管人确认实益拥有人的声明

我们提供的服务:

  • 在申请流程中提供合格标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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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仔细检查所有相关程序,并代表您及家人提交申请;
  • 起草并审核所有必要文件;
  • 任何其他帮助,包括解决法律和经济问题,以及任何其他类型的问题。
  • 为您和家人获得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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