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担保

 

本国和外商直接投资

  由国外投资商自有资本流入产生的外商直接投资最小值应为250万MT,用于转移海外收益和可再输出投入资本的特定目的。

  外商直接投资的实际价值(用于注册和获取担保资格以及优惠政策)应包括股权、股东贷款(除利息)和/或投资商提供的附加资本,以及可能已经重新投资于国内的可输出收益的总和。

投资担保:

  在现行法律对下列事项提供担保:
  1. 房产和权益的法律保护,包括工业产权;
  2. 对国外借款和支付利息没有限制;
  3. 将股息转移到国外;
  4. 投资争端将根据ICSID和ICC的法律进行仲裁;
  5. MIGA和OPIC可提供投资风险保险相关的服务。

投资促进和相互保护协定

  莫桑比克已经与下列国家签署了《投资促进和相互保护协定》(Investment Promotion and Reciprocal Protection Agreements):南非、德国、阿尔及利亚、比利时、中国、古巴、丹麦、埃及、美国、美国(OPIC)、芬兰、法国、印度尼西亚、意大利、毛里求斯、荷兰。葡萄牙、瑞典、英国、越南、津巴布韦、印度、西班牙和韩国。

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莫桑比克与葡萄牙、毛里求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意大利、南非、越南、印度和博茨瓦纳签订了这一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