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塞浦路斯信托

信托:概述
1.信托是什么
  信托是一个人或一个公司为保障另一个人的利益而持有他的财产而生成的机构。信托机构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而是由创办人生成的一种法律关系,在他有生之年或身故后,资产在受托人管理下,用于保障受益人利益或用于一个特定的目的。

  受托人是资产的持有人和管理人,但无论以何种方式都不能成为受益人。

2.信托在什么时候使用
  信托被用于隐私目的、资产保护和税收优化。

  比如在私人交易中,信托可用于以下方面:

  • 无法(或不应该)自身直接持有的财产(如低龄儿童)。
  • 允许某人不公开地向他人提供财富(当资产以信托方式管理,资产即在受托人名下, 而非受益人)。
  • 为子孙后代留存财产。
  • 保护财产不受针对受益人和转让人的索要权。
  • 继承目的(将财产转给信托,这些财产就从创办者的资产中分离出来)。
  • 对于从事高危行业的个人的财产保护。
  在商业交易中信托常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 金融交易(特殊目的的贷款、证券化)
  • 员工保障信托和养老信托
  • 单位信托(受托人持有一套资产组合并以单位形式(如股票)销售给投资者)
  • 持有投资和公司股票

3.信托的类型
  • 塞浦路斯国际信托(法定信托)
  • 习惯法明示信托
  • 法定信托(推定信托、法定信托或共同信托)
  只有前两种用于商业、税收和财产规划目的。 第三种由法律执行,比如一个员工受贿渎职(雇主法定信托),或两个人共同购买一处房产但只注册在一人名下(推定信托)。

  习惯法明示信托与塞浦路斯国际信托的不同之处在于,塞浦路斯国际信托的某些默认法律规定条款与习惯法明示信托在某种程度上不尽相同,这点与英国是一样的。

  塞浦路斯国际信托主要用于国际资产管理和税收规划,也可用于商业目的。

4.塞浦路斯国际信托
  塞浦路斯国际信托受1992年修订的《塞浦路斯国际信托法》的规范。2012年该法做出重大修订,加强了财产保护特点,并提供了更大程度的灵活性。

  • 私密性:
    如果信托不持有塞浦路斯土地,则对信托受益人和创立人没有注册要求,如持有,则需在土地注册局注册。

    受托人、保护人和他们的代表有严格的保密责任,不能披露任何关于信托的信息,比如受益人和创立人的名字,法院指令除外。(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银行可请求获取在塞浦路斯持有财产的基金受益人名单。)
  • 财产保护:
    所有信托根据其本身性质,起到分离和保护财产的功能,因为这些财产已不在创立人和受益人的名下。

    然而为避免信托成立之初出现欺诈信托人的情况,以及为了考验信托的可靠性,塞浦路斯国际信托提供两年考察期。这对策划欺诈受托人的证据要求非常确凿,由控诉欺诈的人提供该证据。

    遗产和继承权法不适用已交付信托的财产。

    塞浦路斯法院有绝对司法权,且一切争议皆根据塞浦路斯法律裁定。因此,其他法庭无权插手塞浦路斯国际信托相关事务。
  • 税收
    塞浦路斯只对常驻居民纳税。如果受益人常居塞浦路斯,则信托的全球收入和利润都应根据塞浦路斯税法纳税。如果受益人为非塞浦路斯居民,仅对在塞浦路斯产生的收入和利润纳税。

    在塞浦路斯国际信托成立后,创立人不会被征税(创立人不直接管控受托人),因为信托是不可撤销的。在将房产转移至信托名下时可能会产生税收,而这种情况在信托成立前需要仔细推敲。全权信托的受益人在获得收益后才需纳税。

    请联系我们,我们会为您量身定制属于您的信托,用于降低或消除纳税责任和合理优化税务结构。
  • 灵活性
    创立人保有修正信托的权利。信托由信托契约规范,该契约由创立人同意通过,无法定会议、账目和年报等硬性要求。信托增减受益人或购买股份都非常容易。

    后期受托人可拥有更大(或更小)的信托管理权。塞浦路斯国际信托的收入可累积,也可用于慈善。

    信托司法管辖权可改变,任何一个司法管辖下的公司可作为信托受托人。
  • 受托人保护
    受托人应遵守忠诚原则(即受托信用),作为受托人角色不以任何方式从信托中受益。未经创立人同意且未写入信托契约,受托人无权接受报酬。如果受托人私自从信托中获利,他将承担犯罪及民事后果。任何司法管辖区的公司可作为受托人,但至少其中一家需为塞浦路斯公司。

    信托也可指派信托保护人。保护人有权监管信托,并也可有权更改受托人,或对某些交易有否决权。自然人或任何司法管辖下的公司可作为保护人。

    法院对信托拥有固有监管权,在受益人或保护人申请下实施该权利。

    创立人可保留信托管控权,比如,作为保护人。创立人保有修改信托的权利。基于税收目的,我们通常建议创立人以意愿书的方式保留权利,指出信托的管理方式。

    受益人有权终止信托。信托契约可规定受益人到达一定年龄即终止该信托。
  • 合格的塞浦路斯国际信托
    作为合格的塞浦路斯国际信托的要求是创立人和受益人在信托成立前一年之内不能居住在塞浦路斯,且至少一位受托人必须居住在塞浦路斯。